
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11月17日消息,山东省潍坊市政府原党组成员、副市长刘玉(副厅级)涉嫌受贿罪、滥用职权罪一案,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,由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,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玉享有的诉讼权利,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。济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:被告人刘玉利用担任新泰市汶南镇党委书记、新泰市委常委、新泰市政府副市长、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、东平县县长、高密市委书记、潍坊市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,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;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滥用职权,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,情节特别严重,依法应当以受贿罪、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公开信息显示,刘玉1967年11月生,他曾任新泰市市委常委、政法委书记,市委常委、副市长,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、副局长,东平县委副书记、代县长、县长,高密市委书记等职。2022年,他出任潍坊市副市长。今年5月,刘玉主动投案,官宣被查。
据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今年8月消息,刘玉被双开。
双开通报称,经查,刘玉丧失理想信念,背弃初心使命,不信马列信鬼神,热衷迷信活动,官迷心窍,长期与“政治骗子”交往,妄图结交“大领导”,“搭天线”“抄近路”,造成恶劣影响;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违规收受礼品、消费卡;违背组织原则,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利;违反廉洁纪律,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;违反工作纪律,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;纪法意识淡漠,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、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巨额财物;滥权妄为,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。
通报认为,刘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工作纪律,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、滥用职权犯罪,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,性质严重,影响恶劣,应予严肃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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